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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正文
摩托车报废标准及更新具体操作(中山)
中山市报废机动信息网    2008-3-11 11:31:07

摩托车报废标准及更新具体操作
 
一:摩托车的报废标准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累计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所有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所有正三轮摩托车。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二:摩托车延缓报废规定
  (一)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里程的所有两轮摩托车,车主要求延缓报废的,不需要进行审批。经我省交警总队认证委托的大岭机动车检测站、城桂路机动车检测站、孙文东路机动车检测站、沙溪富都机动车检测站、小榄横海机动车检测站、小榄镇摩托车检测站、坦洲镇机动车检测站、南三摩托车检测站、三乡白石摩托车检测站、古镇摩托车检测站均可承担检测工作,车主可自由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检测站办理摩托车上线检测和定期检验签章。
  (二)经检测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定期检测两次(即6个月检验一次)。一个检测周期内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的(指在机动车行驶证定期检验章有效期对应月份内办理定期检验时,车辆第一次上检测线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上线仍不合格,再返修后第三次上线检测还是不合格的);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指超过机动车行驶证定期检验签章有效期12个月未参加检验的),实行强制报废。
三、摩托车报废更新的规定
  (一)拥有已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车主,其摩托车按规定每报废一辆,允许购买一辆新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
  (二)报废摩托车更新有效期为一年(暂定),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以国家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开始计算)。
  (三)更新后的摩托车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四)以单位登记的摩托车及所有三轮摩托车报废后不允许更新。
四:摩托车报废更新程序
  (一)已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需要报废的,车主本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及清晰复印件,连同报废摩托车交给中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二)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交车主确认签名,拓印发动机和车驾号码,代收摩托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主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由再生公司复印,车主本人到场签名、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拓印。并向车主出具《待报废回执》,需要更新的在《摩托车报废更新待办单》存根上填写车主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然后将资料连同牌证送交车管所档案股受理窗口。
  (三)报废摩托车与档案登记记录不相符或有肇事、违章未处理和因故无法驶回注册地需要异地报废的,按《中山市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方案》第四及第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四)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证明》、《摩托车报废更新待办单》到有关单位办理注销税费手续,然后购买品牌型号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经市环保部门核准备案的发动机排量在90C以上200C以下的四冲程摩托车,到车辆购置办公室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征税手续,并按《摩托车报废更新待办单》规定的日期,带齐入户资料及摩托车到大岭检测站入户受理窗口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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