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霞认为,机动车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可以年审来把关,只要年审通过,就可以继续使用,对超过一定年限的机动车,可以一年二审或三审,只要可以通过年审就可以使用,也就表示能够达到使用要求。她提出,目前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很多摩托车仅使用于短程上下班,真正使用率很低,行驶里程远远达不到报废的要求。如果强制报废,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江门市经贸局综合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的意见,答复称:目前我国执行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是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该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委(局)共同制定发布,并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该标准的制定过程综合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因素,明确规定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报废继续使用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针对王宇霞提出的年审办法,市经贸局认为,在现行报废标准中,作为报废条件之一的摩托车行驶里程和机动车性能标准在具体操作中具有一定难度和隐患,一是里程表(计)会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准确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且容易人为调校;二是使用年限达到13年的摩托车大多数车况较差。如取消报废年限要求,上述车辆即使在一年二审或三审中性能符合要求,但大量此类摩托车存在对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危害,将远远大于其使用价值。
市经贸局认同目前确实存在有一部分摩托车使用率很低的现象,这些摩托车行驶里程远远达不到报废的要求,如强制报废,将造成巨大资源浪费。而鉴于江门市无权更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该局将在适当时机通过适当渠道向上级反映代表的意愿,争取有关方面能够修改二轮摩托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